金亚科技股民怎么办?
2015年6月份,我购买了四川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亚科技”)的股票,当时看到公司业绩好,有高送转预期,就购买了49376股的原始股。后来,我看到公司股价一直涨,于是又在2015年8月27日增持了5552股;在2015年9月29日,又增持了15887股。但让我没有想到是,从2015年11月2日开始,公司的股价开始下跌,至2016年1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正在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需要停牌,此后数年里,公司的股价就一直停留在2.4元的低位区间。 而我在2015年购买的那些股票,在2016年和2017年的时候分别进行了分红,每股派现0.7元,合计1.47元。现在,这些股票已经累计亏损了7万余元。 我是想问问,像我们这种买了金亚科技股票的个人投资者,应该怎么办?能不能向金亚科技索要赔偿?
回答:可以维权索赔,目前北京、上海等地已经有了成功案例,虽然法院以股票投资具有高风险性为由,驳回了一些投资者的起诉,但在证据足以证明股票交易被虚假陈述导致受损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件回顾与判决结果 北京某公司与某证券公司因信息披露纠纷一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购买股票损失共计1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市公司某一时段的内控是否有效,与其后一段时间内是否出现财务造假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关系,故对于该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致使其受到了损失,并进而要求某公司予以赔偿,均不予支持。 但法院同时指出,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虚假陈述行为属于证券市场管理措施之一,相关行为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即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披露或者不披露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该案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法院在说理部分对原告主张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及其后果已作出认定,故本案诉讼程序虽被终止,但相应损害赔偿之诉请可另行提起诉讼。 上海某信息与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经一审二审,最终裁决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这是上海一中院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系统应用新司法解释审理的案件。
二、律师观点 我们认为,金亚科技涉嫌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金亚科技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
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金亚科技201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第二,即使如金亚科技所辩称,2014年年报虚假记载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所致,但由于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作为专业中介机构,负有尽职调查和谨慎核查的义务,并在工作中要遵循职业判断原则,故也可以推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做年度账目的过程也未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经办人员应当对年报的虚假记载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根据证券法第七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机关的权力职责”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指定的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对金亚科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数额的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