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体育赛事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由中国体育总会、省级体育指导运动委员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全国性体育管理机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国内外体育赛事,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均可依此定义划归为商业性体育赛事。
商业性体育赛事有:
1、综合性运动会,如:西班牙的巴塞罗那运动会、美国的奥林匹克运动会(OLG)、英国的夏日运动会、澳大利亚的英联邦运动会、欧洲运动会(Euro)和国际残疾人运动会等。
2、专业运动会,如:世界游泳锦标赛、世界体操锦标赛、世界击剑锦标赛、世界摔跤锦标赛等。
3、其他形式的运动会,如:世界杯足球赛、世界篮球锦标赛、世界羽毛锦标赛、世界跆拳道冠军赛、世界拳击锦标赛等。
4、国际单项运动联合会承办的单项赛事,如:国际拳联世界锦标赛、国际足联世界杯赛、国际田联田径锦标赛(包括奥运会)等。
5、由私人出资或企业 单位联合举办的赛事,如:李宁超级大奖赛、贝因美杯全国冠军赛、蒙牛都市赛车赛等
在我国,真正的商业性体育赛事的产生和发展,还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
80年代是中国体育的社会化改革年代,体育逐渐走向市场。其中,体育比赛作为一项重要的载体,也开始吸引社会资金的介入。1986年9月,当时的国家体委还颁布了《体育市场管理办法(草案)》。1988年,国家体委又发布了《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化若干意见》,提出了“规划、指导、管理、服务、执法”20字方针,对体育的产业领域从政策上进行规范。1993年,11月国家体委还颁布了《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对体育市场的范围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体育市场是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拥有和使用体育物质财富的空间以及与此相关的权益的总称”。体育市场的经营项目包括:“(1)体育竞赛表演活动(2)体育培训3)体育健身娱乐4)体育信息服务5)体育器材装备运动服装销售6)体育彩票销售7)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但是自199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委《关于优化体育环境,促进体育发展的意见》开始,对体育产业的界定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意见》提出,“体育产业是指从事体育活动经营和提供的服务的经营实体”。“体育活动经营”是体育产业的核心,其内涵是在体育运动过程中所有直接或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而1988年的规定将体育产业的核心定义为“体育物质资产的所有权或经营权”,1993年规定为“从事体育物质财富的空间和活动”。从以上描述,可以对体育产业有更直观的印象。体育产业是生产体育商品或提供体育服务的行业,它的产品或服务就是体育本身。消费者参加各种运动项目,享受运动乐趣,增进身体健康,这就是最直接的体育商品——体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