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的是什么生肖?
这个,我也有责任,因为我也是其中一员.... 不过,我不是债务人(那两个债务人是我朋友),我是债权人。 这个案子是这样的:2014年,我的朋友张XX向李X借款56万元用于开餐厅,我提供担保。后张XX未按时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于是,李X把我起诉了。
我在收到法院传票时,立即联系上了张XX,让他赶紧应诉并通知他准备还款。然而,此时已经晚了。李X在庭上提交了一份对我非常有利证据:张XX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落款日期为2013年1月9日,载明“今借到李X人民币现金伍拾陆万元正”,同时还有我的担保签名。这份《借条》的落款日期是2013年1月9日!而李X在诉状中称借款时间为2011年,显然自相矛盾。而且,该份《借条》上的时间如果倒过来书写的话,正是本案庭审时间2017年8月14日。
于是我当庭提出对该《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的申请,法庭也予以准许。鉴定结果出来,证明该《借条》确系2013年制作形成的。 李X在庭上一看,脸都绿了。因为张XX此时正在监狱服刑。李X找张XX之前,我不知道啊。于是,我就把张XX找到,让他赶紧去找李X还钱。就这样,债务消灭了,我也免责了。
李X在无可奈何之下,只好另案又起诉了我,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这时候,我手里可是有张XX写给李X的《借条》呢。于是,我就拿这张《借条》去质证。李X一看,顿时傻眼了。原来,2013年1月9日这一天,张XX还向李X借过钱!只是后来还没等李X起诉,张XX就主动归还了这笔款项(李X声称已归还,但是没打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