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肥料属于什么资产?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确认一般应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即,固定资产要进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能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作用。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可直接投入生产经营使用,如机器设备;可以反复使用,如房屋;也可以出租,如出租建筑物。而不能进入生产经营过程的物资,如周转材料等就不属于固定资产。
2、使用期限超过1年。这里所说的“超过一年”,是指超过正常的会计核算周期。之所以要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作出规定,是因为固定资产价值较高,使用时间较长,在取得时和使用过程中都会涉及到耗费在固定资产上的资金的补偿问题。考虑到既要保证企业日常生产的进行又要使固定资产消耗得到补偿,就要将固定资产价值分期计入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因此,必须对使用时间较长的固定资产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固定资产的受益期与占用资金的补偿期在时间上比较一致。
对于易损坏、消耗的物品,受益期短,补偿期短,就无需规定较长受益期。这一条件明确了固定资产的一个重要的定量特征。
3、金额在规定的起点以上。(一般指2000元)。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所持有的耐用时间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种类繁多,如果根据固定资产的定义和使用期限都将它们确认为企业固定资产,不仅实际工作十分繁杂,而且对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说也是没有必要的。例如,一只螺丝钉、一把螺丝刀的使用年限可能都在1年以上,如果也将它们确认为固定资产,显然没有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根据固定资产定义和使用期限规定的特征确定某一资产的大体范围,而从经济上考虑,还要规定一个最低金额起点。只要在使用期限内在某一项目上耗费的资金超过了这个起点,就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否则就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规定金额起点实质上是根据重要性原则对固定资产确认所作的限制。这一条件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