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股份注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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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对于未分配完的剩余利润,公司法允许其转为资本金并相应增加注册资本,但不允许转作盈余公积金。因为公司的税后利润只有在归还投资者以后才属于企业的自有资金,企业才有权决定将其投入生产经营。如果将应归还给投资者的利润直接作为资本金或进行盈余公积积累,则属于违反公司法的行为。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通过送股方式实现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此时实际上是将应分给的利润转为资本金了。这种情况符合《会计准则》中有关将尚未分配的净利润转为资本金的披露要求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新准则”)取消了资产负债表的“资本公积”项目及相应的披露内容,要求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合计数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同时,对以前关于留存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金额,包括计提折旧、摊销、资产减值准备等,均通过“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新准则实施前已经提足跌价准备的资产的价值恢复部分,以及按照新准则要求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如所得税费用等,由于已经影响当期的经营成果,应计入当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不得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弥补。

综上,贵公司通过送股的方式处理以前的留抵利润没有违背相关会计规定。当然,从更严格的角度来讲,这些所谓的“留抵利润”实际上是当年实现的利润,应该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考虑到现实操作的复杂性,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完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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