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给人要什么手续费?
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过户、转托管或者解除托管业务时,应当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证券公司和结算参与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收费规则。 所谓“不得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主要是指《证券法》中有关交易费用的规定。比如,在交易过程中所收的费用包括佣金、印花税、过户费以及经纪商或其他服务者的相关费用等;
又如,因采取扩大报价范围的方式买卖证券所收的费用,高于按照限定价格范围内竞价购买或出售证券所应收取的费用的,超出部分属于非法获利,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给投资者。 而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收费规则”,主要包括: (一)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1.以资金账户余额为基数收取的交易费用,最高不超过50元/千股; 2.以订单为单元,单笔不少于50元的交易费用,按实际交易数量收取; 3.撤单所收的交易费用按每份订单5元收取。 如果上述规定与《证券法》不一致的,适用《证券法》的规定。 (二)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对超过限价的委托,按下列顺序支付相关费用并扣除相应的交易报酬: 1.支付给被执行人的交易报酬; 2.按规定交存的证券交付费用; 3.按规定支付的证券登记费用; 4.按规定支付的清算费用; 5.按规定赔付的投资损失; 6.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