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举报体育局?
我来讲讲这中间的弯弯绕吧。 先说结论:在现有体制下,以题主个人力量来纠正教练的过错,基本是不可能的事情。 首先要明确一点,体育训练不是医学治疗。运动员受伤,不管是不是由于教练失误造成,教练员都不可能承担医疗赔偿责任(除非有保险公司给赔付)。所以,不管是楼主说的“因为训练受伤”“因为训练导致成绩下降”甚至“因为训练导致身体机能衰退”,都不是《民法通则》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当然,如果教练指导不当,导致选手出现这些问题,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但问题是,这种“处分”是没有赔偿内容的。换言之,即使认定教练有疏忽大意之过错,也只会产生道德谴责的后果——对这种纯粹属于“管杀不管埋”的行为进行惩戒,法律上通常是无可奈何的。 想通过司法救济来追究教练责任,唯一的途径就是认定教练对选手受伤存在间接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损害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但实践中这种情况是很难成立的。
首先,体育运动本身的对抗性和风险性决定了教练难以对参赛者的损伤完全负责;其次,教练一般也不具有医生认定的诊疗行为,选手受伤后是否及时送医、如何医治,这些决定都不是教练能绝对掌控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教练对参赛选手的伤害究竟有多大、未来影响运动员寿命和劳动能力有多严重,这些都是很难量化评估的损失,法官也很难据此判令教练承担多少比例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当然,题主也许会说,只要教练存在重大过失,就应承担责任。请参考我的专栏文章: 不过,我国现行立法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即便裁判员判定执教人员存在疏忽大意的低级错误,只要是发生在运动训练过程中,并且因此而产生了财产损失,那么教练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教学、科研实验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学校的操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如果学员在训练中受到损害且训练组织方无法证明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训练组织方就要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