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儿童收养吗?
有的,但是香港的收养制度与大陆不同,是对其法定监护人的权利进行限制,而不是“收养”,所收养的其实只是“监护权”。 《香港法律》中关于收养的相关规定来自于《收养条例》,该法于1987年5月20日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届立法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并于1993年进行了修订。根据此条例,要成为养父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配偶者年满60周岁;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有配偶及子女,且配偶和子女同意接受被收养人作为其继承人或受赠人。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提出领养申请,但必须要指出的是,尽管收养关系可以延续50多年,而且在此期间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视为父母子女关系,但在法律上这种关系并不是“收继婚”(注:指直系血亲及其旁系血亲间不发生同性婚姻),因而收养人在遗嘱、遗赠中是不能将财产给予被收养人的,也不能在被收养人死亡后与其缔结法定继承关系。
同时,如果被收养人达到法定年龄(男满16岁,女满14岁)的,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结婚;在被收养人死亡后,有权自主决定再婚与否以及再婚前后的生活。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时,被收养人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能自行选择收养人不履行收养协议则有权解除收养关系并恢复原来的监护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