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球裁判能执法本国球员吗?
非常赞同 @姜还是老的辣 说的,规则上是允许的,但实践当中很少出现这种情况——毕竟语言沟通没问题的话,本地裁判员是优先被考虑的。但这里要补充一点:在ITF的裁判名册里,每个裁判都有自己负责的赛事区域(Region)和赛事级别(Level)。所谓“负责赛事级别”,其实意思是很清楚的:某位裁判员在某个时间阶段内(通常为一个赛季),最多只能参加两个同类别(同等级)赛事的执裁工作,超过这个数量,该裁判员的排名就会下降一个等级。举个例子:一个ITF注册裁判员A,若同时报名了WTA100K级别的广州站和ATP500级别的罗马站,那么A的实际排名会按照WTA100K级别计算——相当于A放弃了ATP500级别的积分与排名。
为什么ITF会有这样的规定呢?主要是因为ITF的裁判队伍规模不够大,而每年的比赛又非常多,为了避免某一届比赛出现太多来自同一地区的裁判,从而保证各赛区裁判队伍的均衡,才做了这样的限制。当然,这种限令是针对整体裁判队伍而言的,如果一位裁判在某项比赛中因特殊情由导致未能按时离场休息,或是因故被取消判罚资格,那也只影响这项比赛的执裁,对之后其他比赛的执裁不影响。 在国内,由于教练员、运动员和球迷的语言障碍问题,往往需要引进国外裁判来参赛。但大家有没有发现这样一种现象:经常看到某某国际级裁判员/裁判组,而极少见到「国际级裁判长」或「国际级仲裁委员」呢?这就是因为,在国内的赛事中,最高级别(也是奖金最高的)的国际裁判员就已经达到了「国际级裁判长」的水平;而最低的级别,甚至包括一些公开赛,其裁判员也基本都是「国际级裁判员」水平。所以会出现一种极端情况: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的赛事当中,既有「国际级裁判长」也有「国际级裁判员」,还有「国家级裁判员」「省市区县级别的裁判员」…… 以上说的是国内裁判的情况。至于国外裁判…那就不一定了。以WTA为例,就有很多国家联合主办赛事,比如Oeiras(葡萄牙/比利时),Bogota (哥伦比亚/美国),Prague(捷克)等等。而在这些联合主办的赛事中,一般都是由主办国指定本国的裁判或者从其它国家邀请少数裁判员执裁。虽然有的联合办赛国家之间有着明显的文化上的区别,但是共同点是所有的比赛都是使用当地语言进行评述和宣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