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如何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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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注册资本金额及投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指定委托书应注明:

1 、被委托人的权限包括:代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备案登记手续并签署有关文书;

2 、被委托人有权转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上述事项;

3 、申请人对被委托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企业类型,则还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五)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有限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六)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七)合伙协议草案;

合伙企业的字号在名称中需要体现出来,那么就需要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具体的字号,并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将合伙协议作为申请材料之一。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该公司办理名称申报手续。 有限公司设立时,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选派代表至工商局办理名称预核提报手续,提交规定的材料,审核成功后,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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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主营业务,名称中使用“投资”、“投资管理”、“咨询”、“顾问”等字样的,主营业务应当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咨询、股权投资顾问等。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的,主营业务应当为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出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中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2、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注明“有限合伙”字样。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益进行境内再投资的,新设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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