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交税多?
一、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2005年10月27日)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企字〔1988〕第6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等材料是否齐备、是否有效以及申请单位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等进行审查并核发执照。第三十四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被许可单位实行年度检验,以查明其设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解散事由出现是否得到依法解决;有无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等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有无擅自变更章程和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有无从事非法经营或违反登记管理活动的证据;并在验资证明或者其他文件的复印件上签注有关核实意见及日期。
第三十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法人进行审查核对。经核准后,收缴营业执照和印章。 二、实务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由拟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作为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根据证监会的审核经验,在部分拟上市公司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五方面的独立性的缺失,从而无法达到发行股票的条件。一旦碰到这样的情形,就需进行调整,而这种调整势必会带来税款的缴纳及相关费用的支出。
三、涉税风险 1.纳税义务的时间结点风险 企业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若以产权过户方式为对价,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其他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原则上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故不缴纳增值税。
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权的受让方是原企业及其所有的股东,所以不会产生转让财产所得,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原企业将净资产全部转移至新公司,且无合理理由说明资金的合法来源,则原企业需要就其取得的转让收入补报缴纳所得税。 2.税务处理的完整性风险
四、防范建议 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一)遵循先税后分的原则 对企业的重大并购行为、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尤其是涉及到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应该按照税法规定,先进行税务处理,然后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二)重视税务评估的风险 税务机关会采取一定的方法对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分析来判断是否存在少报、漏报等情况,据此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款,这项工作的过程就是税务评估的过程。 企业应对此引起重视,认真做好本企业的税务评估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