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可以转股权吗?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常接触一些个人和企业需要融资而寻求贷款,或从事一些实业项目需要融投资而寻求增资扩股。当需要融资时,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受让目标公司股权。
在此过程中,人们往往理解错误两个概念:一个是贷款,一个是股权质押。所谓贷款,是指贷款人(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资金,而借款人按照合同规定还本付息,银行不提供场地,不需要从事实体经营。所谓股权质押,是指质权人(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依法所拥有的股权质与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形成的债权,质权人不得与出质人订立质押合同。
人们常常误认为股权投资与以上两种融资方式都属于同一个法律范畴,都可以适用以上两种方式在解决融资有困难时进行变通。其实不然,投资意味着股东权利和义务,一旦投资就不能随意退出。如果可以通过贷款解决资金需要,就不用股权转让。如实在需要股权转让的,也需与意向受让人就价款支付和时间等条件达成一致。至于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股东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得与出质人订立质押合同。
可见,股权转让与以上三种融资方式有着根本性区别。股权转让不是以上三种融资方式的变通手段,也不能适用以上三种方式解决的困难。
1、银行贷款可以转股权吗?
《合同法》第251条:“出资人以股权出质的,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从该条可以看出,股权出质后,股权不得进行交易。股权转让是一种买卖行为,转让人把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应履行向转让人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转让人收到转让人相应的转让款后即产生相应的债权,此时转让人就可以用该债权出质。从该角度讲,股权转让是一种债权行为,是一种金融行为。
2、股权质押可以转股吗?
股权质押实际上是债权人对股权享有的权利,是对股权进行质押实现债权的担保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股权并非转让,而是作为实现担保债权的标的,其具有从属性,属于主债务的从权利,不能与主债务分离而单独转让。但股权转让,为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可与其他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3、转股后,原注册资本是否发生变化?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转让股份后,公司股东、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注册资本额及出资方式均不发生变化。但股权出质后,股权价值已不表现为现金资产,而是表现为他项权利。这种财产形式的转让,虽不改变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但会影响公司股东间的信用平衡。另外,公司原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后,其原有出资额等同于其转让的股权,即原有出资额转化为转让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