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有哪些政策?
感谢各位的关注,因为大家的私信我的问题都是关于政策的,所以我在此汇总一下近几年(主要是近年)的政策,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1、先来讲讲比较重要的退税政策吧!在2016年财政部发布的《政府收支准则》中,第一条就是有关退免税的规定: “对实行综合征收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退还其以前年度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划重点——综合征收的纳税人可退税!什么是综合征收呢?根据国税发〔2003〕86号文件规定,“营业税应税收入总额等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有的应纳税销售收入加上扣除项目金额”为综合征收率。也就是说,你企业要是属于综合征收的纳税人,并且符合退税条件的话,是可以申请退税的。 怎么确定自己单位是否属于综合收取的呢?可以通过查询企业所属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指南”,一般当地税务部门都会在网上公布这项信息的。以北京市为例,链接如下: http://www.beijingcharity.org/PublicWrap.aspx?PageCode=News&NewsID=495 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或者地方税务局官网上,也可以查到很多相关的文件,这里给大家提供几个链接供参考:
①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29号);
② 关于印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86号) 第三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如实报送纳税评估结果以及税务稽查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发出催告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拒不执行的,可以通知供电部门对其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2、接下来再来说一些和捐赠有关的优惠政策。
(1)、公益性捐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文件只限于公益性捐赠,而且必须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接受的捐赠。
(2)、境外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定点扶贫物资捐赠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对从境外向定点扶贫县购买的扶贫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对捐赠人通过境内社会组织向定点扶贫县提供的物资,若该组织取得合法票据的,接受捐赠的民政部门可以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若该组织未取得合法票据的,捐赠人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条规定,对非定向扶贫捐赠,即不以定点扶贫县为捐赠对象的各类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3、最后说一下关于创业创新的一些优惠措施。
(1)、自主创业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收费〔2009〕1207号)第一条规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办理《就业失业证》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盖有社保机构公章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2)、小额贷款利息 《关于推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建设全国性中小微金融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财金〔2015〕201号)指出,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财政贴息、补贴保费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因发生贷款损失而造成的财政补贴。 以北京为例,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是2.3%,贴息后贷方只支付0.35%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