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投资判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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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这个词用的不是很准确,应该说是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 国内公募基金主要采用委托受托模式,即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代理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赚取交易差价,其本质上是一种受信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意味着基金管理人在处理基金事务时,必须基于对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并根据市场情况谨慎行事。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往往出现管理人挪用基金资产、将基金资金用于非募资用途等情况;或者因为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对于市场的判断发生分歧,导致管理人的决策失误等。这些违背了基金合同的基本原则,侵犯了投资者的信任,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虽然上述行为大多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但由于其损害了信托基础的合法性,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68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single-family office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二) 为他人提供贷款中介服务; (三) 向他人提供担保; (四) 从事保险代理或者保险经纪业务; (五)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前款所述的“为他人提供贷款中介服务”: (一)以收取服务费为目的,促成借款交易; (二)违规支付相关费用; (三)其他违反同业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121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暂停受理基金备案材料,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行业准入及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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