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贷款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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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在购买长期人身保险时,保险公司都会推出“保单贷款”业务。这种业务确实可以在客户遇到困难时帮忙解围,但背后却暗藏风险,贷款门槛低、拖欠利息、纠纷维权难等问题不断显现。

据了解,一般在保险合同中,对“保单贷款”的表述为:“在使用保险单项下,但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可享受贷款利息,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的60%”。即,贷款人可在尚未偿还的保险费中,提取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60%部分的金额作为贷款,向保险公司申领。

然而,部分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对“现金价值”的界定却不那么严格。有的保险公司把尚未归还的保险费或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未付保险费,也视为现金价值。而保单的现金价值实际上就是一笔“死差益”,也就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单现金价值表中所列的数额。

现金价值涉及保险公司的利差损风险。因为一般情况下,长期人身保险的缴费期限在五至二十年不等。而在保险的实际经营中,该部分支出确实会存在亏损。为此,保险公司会在保单中列明,在一定时间后,如果保险公司对保单的处分价值高于累计应付给保险人的各种保险金总额时,保险公司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同时向保险人收取相当于现金价值的金额。

有鉴于此,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如果客户急需资金而以保单作抵押时,其现金价值是否足以贷足需要的金额,将不一定;而客户一旦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将有权只能退回少于累计保险费金额部分的钱款,其中的差额部分就形成了保险公司的实际亏损。

同时,贷款的期限一般只有一年,但保险公司为了减少不利后果,往往在客户要求续保时,以其实际交足保险费的时间重新起计利息。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客户实际上可能只透支了一定期限的保险费,但却要支付包括这一期限在内的所有利息。

另外,保单贷款的发放,实际上是保险公司把贷款风险转嫁给贷款人。由于此类贷款只还息不还本,如果在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日之前,客户因经济状况不佳无法如期偿还贷款,就会发生损失。如果还本付息日客户仍然无力偿还贷款,保险公司就有权解除合同,而按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表,该保险一旦进入理赔程序,保险公司的实际亏损将远远超过原来预计的现金价值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在以往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中,曾出现过由于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拒付保险金而引起的纠纷。

也就是说,在“保单贷款”关系中,如果发生“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况时,由于此种贷款属于“借名保险”,即并非被保险人(贷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很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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