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股份制有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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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改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行为,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因此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但《公司法》规定,公司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债权人的名单及确认意见”(第30条第2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后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股权(第45条)。由此看来,在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政府的干预等,给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2.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作如下定义: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而形成的各项资产,主要包括: (一) 流动资产; (二) 固定资产; (三) 在建工程; (四) 无形资产; (五) 其他资产。 ”这里的企业国有资产不包括国家作为所有者投入企业的土地和自然资源。这些财产权属于所有权,而非用益物权。 根据以上立法精神,判断一项权利是否属于企业国有资产,关键在于政府是否作为出资人,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企业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负债负责。若符合上述条件,则该权利属于企业国有资产。

据此,我们认为,关于企业改革过程中对职工所负的债务,应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 当然,我们这样说只是表明了法律规定的原则倾向,具体问题还须具体分析。例如,某些国企改制时,虽然工商登记没有变化,但已经实际支付给员工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此时员工主张超付的工资属于企业国有资产,就不太合适,因为这种超额支付发生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并且具有合理性。 另外,《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有效地实现资本的价值。”

据此,我们建议,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可以参照企业法人财产的相关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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