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脏罪怎么量刑2016新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罚金】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判决中,应当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被判处的刑罚以及刑法典关于罚金的规定等因素,确定罚金的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盗窃罪的量刑(一)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主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主动挽回损失得到谅解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百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2)多次实施盗窃但未遂的,每犯一次,增加二个月刑期; (3)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每犯一次,增加三个月刑期; (4)具有其他加重处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