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离婚孩子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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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对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采用的是“最优利益”原则。 也就是说,法院会考察父母双方是否存在有利于子女成长和教育的因素,如果存在的话,则考虑这些因素对子女未来发展的重要性程度,并据此判决子女由哪方抚养。 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由于父母双方都负有义务(除非双方协议约定或者法律特别规定),所以子女的实际生活状况是法院判决主要依据。 但如果父母一方丧失抚育能力或态度恶劣,而另一方有能力且愿意完全履行抚育责任时,法官有可能将子女判归无扶养能力或态度恶劣的一方所有。

当然,法院在判决子女归属时还会考虑到很多问题,例如双方的财产情况、经济收入、职业、身份地位、居住条件、文化教育背景等等。 但无论考虑的因素如何多样,“有利于子女未来成长”永远是第一考量。 很多情况下即便一方有婚外情、暴力、吸毒成瘾等恶劣行为,只要另一方能够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就不会轻易剥夺对方对孩子监护权和抚养权;相反,如果对方虽然品行良好,却因为经济困难等因素而无法为孩子提供最好的成长环境,那么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监护人和抚养人。

总之,相对于中国的“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优先”原则来说,美国这一立法的考量似乎显得更为“功利”和“现实”一些——毕竟,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过无数父母一方酗酒吸毒、有虐待儿童历史而被法院判决继续保有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的情况。 在这种“优劣势”明显的情况下,各国父母应该思考的不是“怎样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而是应当如何更好的尽到对子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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