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禁止企业间借贷?
其实这涉及到了一个金融衍生品的问题,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个所谓的影子银行。 由于我国的信贷市场是计划经济的残余,具有非常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权力寻租和规模经济的特点,所以使得贷款的发放存在很多漏洞和问题。而所谓的企业间借贷就恰恰要填补这个空白。
企业间的借款是指非金融机构企业(简称借入方)之间以及企业和非金融机构(简称出借方)之间的直接融资活动。它有以下特点首先,参与借贷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其次,借贷交易不需要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借款的用途一般不被监管,但银行不得放贷给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经营亏损的企业,对借款的使用情况也不进行监督。 最后,这种借贷关系是一种合约关系,有明确的时间和金额限制,并且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
从借贷的性质上看,企业间借贷与银行的贷款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作为融资的手段和方式,只是主体的不同而已。在企业间借贷中同样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和信贷配给的问题,并产生相应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为规范企业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199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同时规定,“以盈利为目的向单位和个人借款且办理了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提供保证的,其借款协议无效”。 虽然目前有很多企业之间民间借贷,但是国家并没有就此放开,而是制定了相关规范措施。2010年7月份,国务院批转了人民银行、银监会提出的《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优化方案》提出,要逐步缩小商业性房地产贷款和企业贷款的集中度管理范围,建立全口径的行业信贷统计制度,定期发布主要行业的行业信贷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