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办幼儿园违法吗?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这一规定确立了社会力量可以在国家教育体系内进行各级各类教育活动的法律地位。我国社会力量办学,历史上已有10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力量办学发展更快,规模不断扩大,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教育力量。
我国社会力量办学的特点是面向社会,面向基层,主要举办实施普通高中教育、初级中等以下职业教育和社会生活教育等教学内容的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要切实加强管理,使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范,保证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所实施的教育达到所在国家和地方的教育目标和质量标准。社会力量办学不是对国家举办教育的替代,因此,国家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幼儿园,举办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这是从教育实际出发提出来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和依法向公民和社会征收的教育经费,如教育税、教育附加,各种用于教育的事业费、基金等。禁止国家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幼儿园,可以防止“留一手”现象,避免社会力量办学在与国家举办教育相比较中处于不平等地位,影响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也便于对社会力量办学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