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洗钱怎么判?
美国没有“洗黑钱”罪,但有“洗钱”罪。 关于“洗钱”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在美国刑法中分别由《组织犯罪管控法》(RICO)和《洗钱控制法》(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定义 ,二者均为美国刑法中关于洗钱的相关法律。 RICO是1970年通过、1986年修订的美国反黑法,主要打击有组织犯罪;MLA是1970年通过的美国反洗钱法,主要针对洗黑钱行为。 具体定义如下:
RICO第五部分定义了“组织犯罪”为下列行为的罪名:(C)故意建立或加入一个“有组织的团伙”进行犯罪活动,该团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中的两个:①成员间以身份或以名义相互认识或认识;②计划或实施犯罪的行动;③从事重大犯罪活动。
RICO第四章定义了“洗钱”的犯罪行为包括:清洗从非法来源获得的资产,意图使其变得合法,不管是否以隐瞒其来源的方式,或者将上述资产转换为任何其他形式或货币的形式。 简单说,只要是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即符合“洗钱”的犯罪构成:
⑤购买有价值的商品并立即售出,获得利润;
⑥买卖债券、股票或其他金融资产;
⑦使用信用卡付款;
⑧借用他人银行账户;
⑨使用现金交易;
⑩使用假名;
⑪持有无交易记录的支票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