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如何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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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工作并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天津有医疗保险账户且账户余额大于零,即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持社保卡就医,所花费用回津后由社保部门报销;如果在北京没有上城镇职工保险,可以在天津以灵活就业身份上社保,之后同样办理异地选定点医院和药店的手续。

一、外地住院

1.急诊抢救住院的,须凭医院急诊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住院证原件并收齐相关资料到所属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相关手续办理时限请参考各社保经办机构办公时间)。

2.在外埠医院住院的,应选择一家外地医疗机构作为本市定点医院,并自出院日起30日内持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报销材料前往所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二、外地门诊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选定的外埠医院就诊门(急)诊或进行门诊检查治疗的,须持选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有关检查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到所属区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2.符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或门诊就医的,可凭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结算。

三、特殊病门诊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治疗等特殊疾病的,其医疗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后仍有困难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剩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费。

2.参保职工发生特殊病的,可按规定申请特病门诊治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鉴定确认属于特殊疾病的,方可在指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实行定额补贴,超过定额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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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人员需要办理异地转诊就医手续的,由本人向所属参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和本人身份证(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异地转诊就医证明(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二、经参保机构同意,并与异地就医地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后,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办理登记。

三、参保人员自核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患病在确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后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垫付后持出院结算单、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回所属参保机构按相关规定审核报销。

四、参保人员异地转诊就医原则上仅限在一个城市,每次最长住院1个月。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须由所住医疗机构和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向所属参保机构申请办理1次住院手续,住院期限仍为1个月。治疗终结后确需康复治疗的,可在所住医院申请办理院内转科手续,住院期限1个月。

五、参保人员患急性疾病在异地就医的,可先行住院治疗并从住院之日起5日内到所属参保机构补办转诊手续,按相关规定审核报销。逾期不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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