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如何支持保险行业?
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农业保险制度和政策,应当明确中央与地方在财政支持政策方面的分工以及其他各方面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是国家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予以一定的财政支持,具体措施包括对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缴纳的农业保险费给予财政补贴和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等。中央财政主要通过保费补贴、再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等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益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予以重点支持,具体业务由中央政府批准确定的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省级财政对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参加的其他农业保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供财政补贴以及补贴的力度和形式。对地方财政支付的保费补贴、提供再保险和建立大灾风险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是属于中央财政补贴的险种,其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农业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根据中央财政支持政策以及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中央财政补贴的具体险种、补贴区域、补贴比例和补贴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是为确保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财务、会计、精算的管理,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安排制度。
四是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推动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