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股份债券违约了吗?
12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北京三中院关于中弘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因被执行人中弘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弘集团”或“债务人”)未履行(2019)京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或“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中弘集团进行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为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弘集团持有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亿股股权以及相应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据三证监处罚[2019]310号《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中弘集团通过其下属公司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8.6亿元。 据(2019)闽02民终5345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在涉案贷款发放后至2018年12月期间,信达信托按约定向中弘集团发放借款28亿元,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中弘集团未按约偿还本息,构成根本性违约并应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弘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亿股股权及相应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二、上述股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859640.34元及司法评估费用210000元后,剩余款项退付给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