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应该和老板平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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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似乎有个前提,就是假设买彩票中了大奖却找不到人兑奖的情况存在。那我们就假定这个前提是正确的。 其次,我们讨论的问题是怎么处理这种情况下的奖金。 最后,我们讨论的主体是谁有权处理这些奖金——当然是购彩者本人了。 所以,这个问题就变成了一个法律问题,也就是如何确定一种制度能够更好的保护购彩者的权益。

通过查阅一些资料看到有人提出过类似问题的处理办法。 比如,有人在百度文库中上传了《彩票投注站经营合同》(模板),里面就约定了如果中奖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投注站负责人代领奖;如中奖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特等奖的,则按销售网点提供的购彩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向彩票中心申请领取。 而新浪彩票专家团也曾经发表过文章讨论过类似话题,文中就提到当买彩票中大奖后,无法找到人的情况下,可以由彩票机构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然后用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或者财产补偿款来支付。当然,这条建议是有先决条件的,那就是必须能证明这笔钱确实是这个人购买的,不能因为此人身份不明就将钱归国家所有。 所以,根据上述材料,我的答案应该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主管机关(民政、财政等部门)或者法院认定该笔款项的归属,并返还给真正的业主。但该业主必须提供当初购买彩票所花费的钱是他本人的证据。至于那位“老板”,既然他连这么点小钱都舍不得付,也就不值得同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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