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基金参与人员?
“如何查基金参与人员”,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是想了解一下基金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是否及时。 如果从法律角度来考察基金的信息披露规则的话,其实是有一定漏洞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1.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不够规范 目前我国对于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还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招募》进行的。但是,在基金募集期间,由于基金公司尚处于设立过程中,并没有真正开始运作,因此缺乏必要的资产作为标的进行业绩评估,再加上基金合同尚未生效,也不能明确募集期间所应承担的费用与成本,从而难以准确估计基金的管理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通常会根据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以及结合自己预测的可能开销,对基金管理费用进行初步拟订并予以披露(参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定》第四条)。但考虑到基金管理费在整个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要性,以及基金公司在确定管理费用上可能面临的困难,这种仅仅基于估算的管理费用公开方式是否足够充分、是否足以让投资者做出理性决策呢?有待商榷。
2. 基金运行期间的信息披露存在缺憾 目前,虽然我国的基金监管机构对基金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从形式上看,这些要求更多的是一种“底线原则”——即要求机构披露其必须披露的信息;而从内容上看,这些要求更多的是一种“选择性原则”——即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性的披露其认为重要的信息。我们很难简单评价说,目前对于基金的披露要求是充分的或者是不充分的。
但我们至少可以发现这样一点,那就是目前我国基金行业仍然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相对于其他金融行业而言,尚缺乏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作为“受信人”的基金公司和托管银行等机构,其信息披露的积极性不高。在这种背景下,尽管监管机构不断通过加强惩处力度来督促基金业的健康发展,但我们仍然可以期待,在未来,随着市场约束作用的增加,基金行业的自我约束力将会逐步增强,届时基金的信息披露水平也会随之水涨船高。 (补充:有同学问,那现在是不是需要换基金了?这个问题很好,我觉得短期可能并不会有影响,因为基金公司的经营是需要时间成本的,新基金的组建也需要一个过程。但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时间早晚会影响到投资效果,毕竟不同的基金经理其操作风格是不一样的,而风格不一样就决定其对待风险的看法和应对的方法是有差异的,而这种差异最终会反应到基金的投资回报上。)
3. 基金报告内容的披露重点不易把握 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 (二) 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 (三) 报告期内基金费用和收入明细; (四) 影响基金收益和风险的其他重要事项及财务状况; (五)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从上述条款来看,基金报告的内容涉及范围广、涵盖细节多,而对于哪些内容是重点则需要基金公司在具体执行层面加以把握。
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基金公司还需要对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撰写长一点的解答。 鉴于目前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模糊性,我们或许难以给“信息披露”下一个准确认知的定义,但是我们可以不断寻求,并且期望基金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更规范、更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