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企业说明什么?
从企业收购的角度来看,一般来说分两类:
1、一类是收购方本身具备较为完善的业务布局和扩张计划,通过外部的并购行为能够迅速的扩大自身业务的规模,提升市场占有率,提高行业话语权和整体收益;
2、另一类则是出于其他方面考虑而进行的整合性收购——例如非相关度很高的业务为了拓展自己的经营范围(往往是为了向集团化迈进,寻求更大的发展)进行跨行业的收购或参股;又或是由于政策限制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新建产线完成目标,通过收购已有的生产线或业务板块作为替代方案从而满足自己产能上的需求。 但不管是哪一种原因导致的收购,通常都会有一个共同的诉求点就是“快速”地实现目标的达成,因此我们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渐规范和成熟,通过并购的方式实现企业的扩张将成为一种大势所趋。 而对于被收购的企业而言,通常也能够得到相应的估值提升以及后续价值的释放,这对于处于困境中的企业尤其能够起到脱困的作用,因而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并购对于各方而言都是互惠互利的事情。 当然,在具体的实操过程中,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决策的形成,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内容才能最终敲定下最终的方案。
外国投资者以协议方式收购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的,被收购的境内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被收购的境内公司和公司原有其他股东依法作出的有关出售、收购股权的决议;
2、被收购的公司和其原有其他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3、收购各方的公司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4、被收购的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5、收购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以公告方式竞争性招标出售股权的,还应当报送股权出让方发出的招标公告和中标人中标时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文 件。涉及特别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4号) 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担保及限制转让的情形;
3、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上述股权在境内进行间接战略投资。
上市公司不适用于以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