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属于汇总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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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汇总”,一般是在总、分公司税务管理上的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8〕90号)规定,“本办法所称汇总纳税是指由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纳税人)共同出资设立的纳税人,由于生产经营场所分布地域上相互分离,且在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相应发票的情况下,其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集中就地申报缴纳并在当地分享和使用,分支机构不再单独进行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中途发生的营业成本和在最后环节依法取得的收入,以及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总机构所在地一并办理结算,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入扣除或加计扣除的财务处理程序。”

是否属于汇总纳税企业,取决于以下条件: 根据上述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区),有独立的经营场所,且向独立交易对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认定为汇总纳税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集团税务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业务而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分别核算各类业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或者不能准确提供相关情况的,统一按照高税率征税。即使母公司属于汇总企业,对子公司也应当按照独立的法人主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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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企业,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有关规定的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集合。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法人,是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其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内部组织单元,是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因此,母公司并非是汇总纳税企业,适用一般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管理规定,按照独立纳税人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是企业所得税特殊的征收管理办法,对于一些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大型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其总公司(总机构)及所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总体应纳税额,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按比例就地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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